离婚后,怎样调换孩子的抚养权?| 状师说法
桂芳芳 陈妮妮
编辑:李津
多数仳离案件都市涉及子女抚育问题,仳离时子女抚育关系已经确定,仳离后是否可以调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调换?法院在确定子女抚育关系调换时会思量哪些因素?且听执法专家为您详细道来。
——小婚家
特邀专家
桂芳芳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事、财富治理执法服务领域,是专注于为家族(家庭)提供财富计划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仳离时取得直接抚育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调换抚育关系
吴明和邓琳在2015年挂号娶亲,后生育了吴小明。2016年7月,两人协议仳离,约定小明由母亲邓琳抚育,自2017年2月起,父亲吴明每月支付抚育费,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止。
邓琳是进京务工职员,仳离后在北京居无定所,也没有牢固事情,靠打零工来支持母子的生涯,十分难题。随着小明长大,邓琳越发力有未逮。她多次找吴明协商,希望他能够直接抚育孩子,自己每月支付一定的抚育费,但都被吴明拒绝了。2017年7月,邓琳将吴明诉至法院,要求调换小明的抚育权,让他随吴明生涯。
在法庭上,吴明辩称,2016年4月,其因工摔伤致四级伤残,现在是低保职员,每月领取最低生涯保障金711元。而且,自己在2017年重组家庭,婚后贷款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现在每月还款700余元,着实没有精神和能力抚育小明,故不赞成邓琳的请求。
一审法院以为,怙恃对子女有抚育教育义务。原、被告协议仳离时确定小明随母亲邓琳共同生涯,现在邓琳的生涯状态并没有显著改变,而吴明也因生涯难题不赞成邓琳的诉讼请求。另外,小明始终与母亲生涯在一起,对母亲情绪深挚,对父亲情绪淡薄。以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讯断驳回了邓琳的诉讼请求。
邓琳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子女抚育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综合子女的现实需要及怙恃的详细情形确定。本案中,双方协议仳离时约定小明随邓琳共同生涯。现小明随着岁数增进,生涯、教育支出有所增加,从邓琳现在的情形看,继续抚育小明确有难题。而吴明拥有较稳固的收入及牢固寓所,具备抚育小明的能力及条件,可以为小明提供加倍稳固、足够的生涯和教育。邓琳主张调换子女抚育关系,理由充实,应予支持。虽小明示意不愿意随吴明生涯,但孩子岁数尚小,心智发育水平不能对抚育问题作出周全判断。
最终,法院讯断小明由吴明直接抚育,邓琳每月给付小明抚育费600元,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
仳离时未取得直接抚育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调换抚育关系
王芳和陈皓婚后生育了女儿陈凡凡。凡凡6岁时,两人协议仳离,凡凡随父亲陈皓生涯,母亲王芳可随时探望。
仳离后,凡凡跟爷爷奶奶生涯了几年,从2016年最先随王芳生涯,生涯学习都由母亲照顾。2019年底,王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陈皓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将凡凡的直接抚育权调换到自己这里。
法院以为,怙恃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怙恃仳离而消除。仳离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育的归属可根据怙恃双方或子女的现实情形的转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连系怙恃双方的抚育能力和抚育条件等详细情形依法予以确定。本案中的未成年子女凡凡已追随母亲共同生涯多年,其一样平常生涯以及学习等均由母亲照顾,且凡凡已经年满13周岁,具备响应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凡凡在庭审中明确示意愿意随母亲生涯,王芳也具有抚育凡凡的能力。为维护未成年人发展环境的稳固以及思量未成年子女的现实需求情形,对王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仳离后可以调换子女抚育关系的情形和方式
两个案例中,法院最终都将子女抚育关系举行了调换。针对这种仳离时已经确定的子女抚育关系,法院会在什么情形下予以调换呢?这其中是有明确执法划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仳离案件处置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划定,一方要求调换子女抚育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涯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育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涯的一方不尽抚育义务或有荼毒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涯,该方又有抚育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调换的。
《司法解释》列举了3个详细的情形和一个兜底性的划定。实践中,法院主要围绕这些详细的情形去审理、讯断子女抚育关系调换的案件。然则子女抚育关系调换除了可以去法院诉讼调换,也可以由离异双方协商调换。《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划定,“怙恃双方协议调换子女抚育关系的,应予准许”。若是双方都赞成调换抚育关系,则双方协商调换即可。然则为防止一方改变主意,建议协商调换抚育关系的,应当签署响应的书面文件,好比子女抚育关系调换协议,还可以就该份协议举行公证。
法院讯断子女抚育关系调换思量的因素
仳离后子女抚育关系调换,意味着将对仳离时确定的抚育关系举行调换,这势必影响到子女未来的生涯和教育等。此种调换必须是稳重的、严肃的。法院在遵照《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讯断子女抚育关系调换时会重点思量以下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子女抚育关系的确定和调换,需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上述的两个案例中,法院都提及子女抚育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所谓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简朴来说要综合怙恃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涯环境、生涯习惯及抚育意愿等。子女抚育意味着需要给子女提供相当的物质生涯、教育资源,抚育一方的经济条件是必须予以思量的,虽然未直接抚育的一方会支付一定的抚育费,然则现实中直接抚育方的经济条件照样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
其次,抚育方的生涯环境及生涯习惯也很主要。子女的抚育不仅限于物质生涯,另有精神层面的抚育。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三观的养成离不开怙恃的言传身教,一样平常的生涯环境、生涯习惯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生不可磨灭的影响,以是希望取得子女直接抚育权的一方需确保子女有一个优越的生涯环境和习惯。
再次,怙恃的抚育意愿也很主要,是否具有养育子女健康发展的强烈愿望,对子女的发展至关主要。不乏有怙恃为了负气而争取子女的直接抚育权,实则对子女的生涯、教育漠不关心,以是,法院也会据实核查双方的抚育意愿。
(二)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划定,8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追随一方生涯,且该方有抚育能力的,应予调换子女抚育权为该方。
这其实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子女愿意追随一方生涯,二是该方有抚育能力。抚育能力主要指的是经济条件、生涯环境等。上述第一个案例中,虽然子女愿意追随母亲一起生涯,然则母亲并不具备响应的抚育能力,以是法院调换子女直接抚育权为父亲所有。但一般而言,双方都有抚育能力的,法院会优先思量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尽可能让子女和其喜欢共同生涯的一方直接生涯,以让其能从调换抚育关系中获得怙恃更好的照料,削减怙恃离异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
孩子是爱的结晶,更是需要被爱的自力个体,希望每一位怙恃都能理性看待子女抚育问题,防止由于抚育关系争取而给孩子带来二次危险。
泉源:婚姻与家庭杂志:中国情绪辅助全媒体平台,关注女性自我发展、亲密关系维护。(微信/微博/今日头条:婚姻与家庭杂志)
编辑、排版:王云峰 审核:李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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